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火災發生後,火災案件之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可向火災發生地之消防分家申請火災證明,其證明内容以起火時間、起火地點為限。起火地點為「車輛」,民眾申請「臺北市政府」-「火災證明申請(車輛)2.0」服務,可透過MyData完成身分驗證及同意後,提供「車籍資料」做為申辦文件。 提供民眾申請「臺北市政府」-「火災證明申請(車輛)2.0」服務,可透過MyData完成身分驗證及同意後,提供「車籍資料 」做為申辦文件。若您在申辦過程中有任何疑問,請洽服務提供機關客服專線(02)2720-8889#8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