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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供工業用之未變性乙醇(酒精)進口同意用途證明(輸入規定代號「467」稅則號別2207.10.90)
申請供工業用之未變性乙醇(酒精)進口同意用途證明(輸入規定代號「467」稅則號別2207.10.90)
發布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產業發展署依財政國庫署「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辦理「供製酒及製藥以外之工業」及「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自用未變性酒精案件核證工作,經本署核准進口之未變性酒精均免徵菸酒稅,需於證明核發後一年內向海關報關進口,且不得展延。
申辦資格
經核准之申請人或租賃公司(即報單之納稅義務人)。
申辦流程
因需與海關連線,申請時請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若無憑證,請於線上申請後,列印申請表格後用印並郵寄至本署收件。
應備物品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乙份。
2.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乙份。
3. 製造流程(申請適用稅則號別2207.10.10者需加附化學反應方程式)及申請數量計算說明。
4. 前次證明書影本(初次申請者免)。
5. 前次證明期間製成品產量、銷售量及庫存量按月統計表,以及銷售憑證統計表(如出口報單及統一發票等之編號、日期、客戶名稱及銷售數量)。
(初次申請者附前一年之資料)。
6. 前次證明期間購買及進口乙醇,以及乙醇耗用量統計表以及憑證(如進口報單及統一發票等)。
7. 如有委託進口,需附申請人及受委託進口者雙方簽章之委託文件(委託暨儲運合約書)及雙方共同簽署之切結書。
8. 「乙醇倉儲地址」與「使用乙醇之工廠地址」不同,需加附乙醇倉儲地址所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縣巿政府核發該倉儲設施符合相關公共安全規定之證明文件。
作業天數
文件齊備者,無紙申請工作天3天,紙本申請工作天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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