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召者情況 |
說明 |
應附證明文件 |
患病不堪行動者
(參閱第二條) |
患重大疾病或因傷無法行動,無法在召集日起3日內報到者。 |
以下證件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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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有<法定傳染病>,治療未滿6個月或滿6個月未痊癒。 |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須自主健康管理者。 |
以下證件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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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發生重大事故
必須本人處理
(參照第三條) |
於召集期間結婚登記,或宴客日期在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7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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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14日內。 |
以下證件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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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14日,或已過預產期仍未分娩。 |
| 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3個月。 |
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並有以下情形之一:
(1) 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須獨自養育未成年子女或弟妹。
(2) 養育未滿2歲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7歲子女。
(3) 養育3名以上子女,且1名以上未滿7歲。
(4) 子女未滿4歲,須本人哺(集)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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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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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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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在校生
(參照第四條) |
高級中等以上或專科學校之學生,無修業年限者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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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
(參照第五條) |
立法委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
等出席會議之書面文件 |
因事赴國外者
(參照第六條) |
公告召集日前已出國,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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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日正值召集期間。
於公告召集日後排定出國觀光者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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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外之船員
(參照第七條) |
公告召集日前已航行國外,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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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確定出航國外,且航程日正值召集期間。 |
羈押中嫌疑犯或受刑人
(參照第八條) |
在召集期間因案羈押中或執行徒刑、拘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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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
(參照第九條) |
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或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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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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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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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10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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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僱用員工數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有影響營運之虞,經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本次召集。 |
一、應召員向所屬企業提出申請。
二、經公司擇定一員免召後,檢具中小企業證明、應召員在職證明、影響公司營運證明,向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後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三、應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核定,始得免除召集。 |
| 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或留置、管收或其他拘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裁判在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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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戒治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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