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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國境解封,出入境注意事項總整理!

更新日期:民國112年9月27日
主要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役政司、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隨著國境解封,本文針對民眾出入境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整理成懶人包,方便民眾快速查詢實用資訊。此外,內政部移民署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推出更便利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升級服務,民眾可於出入國時直接在閘道內註冊後通關。

 

目錄
一. 出境旅客
二. 入境旅客
三. 其他相關資訊

 

一、出境旅客

 

(一) 出境注意事項

 

以下摘要整理民眾出境時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如欲了解更多關於出境通關規定,可參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出境旅客>。

項目 說明
護照 多數國家要求所持護照效期需達6個月以上,請民眾出國前務必確認護照效期。
👉 若需申辦護照,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查詢申請流程、規費及照片規格等資訊。此外,民眾可透過<個人申辦護照網路填表及預約系統>申請護照,事先上網填寫資料、上傳數位照片,並預約送件地點及時間,以節省申辦時間。
簽證及入境須知 如民眾欲查詢前往國家與地區之(免)簽證、新冠肺炎入境管制、免稅額或駐外館聯繫資訊等,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及入境須知>。
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民眾欲了解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如鋰電池、打火機或有劇烈活性之化學品)、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物品(如液狀或噴霧狀液體)之相關規定,請參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管制藥品 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並以治療本人疾病者為限,不得超過所開立之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並於出入境時向海關申報。
👉 更多詳情請參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藥物及醫療器材>。
洗錢防制規定 如攜帶下述物品及貨幣超過限額,請填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線上預先申報登記> → 至「海關出境服務櫃檯」申報查驗。
項目 限額 向海關申報後
新臺幣 10萬元 超過的部分仍不准攜出。
人民幣 2萬元
外幣 等值美金1萬元 所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
無記名有價證券 等值美金1萬元
黃金 等值美金2萬元 總價值超過等值美金2萬元者,於辦理報關手續前,須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
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 等值新臺幣50萬元

👉 關於洗錢防制物品及海關出境服務櫃檯說明,請參閱財政部關務署<常見問題>;線上預先申報操作方式,可參考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旅客申報E指通>。

 

 

(二) 自動查驗通關申辦註冊

 

內政部移民署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推出註冊及通關二合一的升級服務,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年滿12歲國人及持居留證之外國人欲註冊自動通關,不需要事先至人工櫃檯辦理註冊,可於入出國時直接在閘道內註冊,註冊後即可直接通關,提供旅客更便利的通關選擇,以下圖片為自動通關閘道內申辦註冊流程。

圖片出處: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境解封大利多 自動查驗通關「註冊使用」再升級>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護照【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12年6月】
>>簽證及入境須知【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民國112年6月】
>>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資料來源:內政部役政司 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民國112年6月】
>>洗錢防制專區<常見問題>【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民國110年1月】
>>旅客申報E指通【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12年6月】

 

 


 

二、入境旅客

 

(一) 入境注意事項

 

以下摘要整理民眾入境時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如欲了解更多關於入境通關規定,可參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入境旅客>。

項目 說明
自用藥物 民眾入境時攜帶自用藥物之相關規定,可參閱下列表格:
項目 限額 超額申報規定
錠狀、膠囊狀食品 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 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後可攜入。
非處方西藥 每種最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
一般處方西藥 依據是否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限量(針劑產品須攜有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1. 攜帶:以2個月用量為限。
2. 攜帶:不超過所開立之合理用量,且最多為6個月用量。
管制處方西藥 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並以治療本人疾病者為限,不得超過所開立之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並於出入境時向海關申報。
中藥 1. 中藥材:每種最多1公斤,合計不超過12種
2. 中藥製劑(藥品):每種最多12瓶(盒),合計不超過36瓶(盒)。
※ 超量部分:須檢附醫療證明文件,且用量不超過3個月
填具「貨品輸入同意書申請書」,向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申請輸入許可證,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後可攜入。

👉 更多詳情請參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藥物及醫療器材>。

(隱形)眼鏡 如民眾攜帶超過以下自用限量,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專供個人自用」,並向海關申報。
1. 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限1種品牌、2種度數。
2. 矯正鏡片:不超過1副。
化粧品 攜帶個人自用特定用途化粧品,包含防曬染(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包、袋)。
COVID-19防疫物資 1. 醫用及非醫用口罩:總數量超過250片,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證」。
2. 醫用口罩:超過250片,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並辦理輸入查驗。
3. COVID-19快篩試劑:須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證」。
洗錢防制規定 如攜帶下述物品及貨幣超過限額, 請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線上預先申報登記> → 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後通關。
項目 限額 向海關申報後
新臺幣 10萬元 超額部分須退運(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再攜出)。
人民幣 2萬元
外幣 等值美金1萬元 可全數攜入。
無記名有價證券 等值美金1萬元
黃金 等值美金2萬元 總價值超過等值美金2萬元者,於辦理報關手續前,須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入許可證」。
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白金 等值新臺幣50萬元

👉 關於入境洗錢防制及申報地點說明,請參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入境旅客-洗錢防制>;線上預先申報操作方式,可參考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旅客申報E指通>。

 

 

(二) 入境可攜帶之菸酒產品

 

每位年滿20歲(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之年齡限制調整為18歲,惟攜帶菸的年齡仍維持20歲)之旅客,可攜帶菸酒產品數量規定如下。以下數量包含旅客隨身及不隨身行李內之所有菸酒產品(包含免稅商店購得、機上購得、國外購得、自國內攜出再攜回之菸酒產品等),更多詳情請參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菸酒>。
※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旅客不得攜帶加熱菸入境,違者將處以罰鍰並沒入該菸品。

項目 酒類 菸類 說明
免稅數量規定
(免申報)
總量1公升 1. 捲菸200支,或
2. 雪茄25支,或
3. 菸絲1磅。
1. 未超過免稅數量:不須向海關申報。
2. 超過免稅數量:須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後通關,限量規定內之菸酒產品,經查驗後可繳稅放行。
限量規定
(有申報)
總量5公升(但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 1. 捲菸5條(1,000支),或
2. 雪茄125支,或
3. 菸絲5磅。
1. 未超過限量規定:扣除免稅數量後,徵稅放行。
2. 超過限量規定: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依<關稅法第17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就超額部分辦理退運。

 

※ 裁罰規定 (未申報)
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00元~5,000元罰鍰,其裁罰基準如下表:

品項 新臺幣/每單位 單位
捲菸 1,000元 條(200支)
菸絲 3,000元
雪茄 非葉捲 500元 25支
葉捲 4,000元
酒精成分10% 500元 公升
酒精成分>10% 2,000元

 

 

(三) 檢疫規定常見問答

 

民眾入境時若有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請於行前事先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洽詢相關檢疫規定,並於入境時向海關或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請檢疫,以免受罰。您也可以參閱<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及<植物及植物產品檢疫>,以及以下幾個常見的檢疫規定問題及違規案例圖卡。

圖片出處: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農畜水產品及食品-常見問答>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旅客通關<入境旅客>【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11年8月】
>>旅客申報E指通【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12年6月】
>>旅客專區<簡介>【資料來源: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民國112年6月】

 

 


 

三、其他相關資訊

 

以下統整其他與海外旅遊或工作相關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