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兩者情況下可申請廢止用電: 1. 表燈(或低壓電力)用戶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過 2 年之復電期限,申請拆表廢止供電契約。日後如需再用電時,須重新申請新設用電。 2. 原已個別裝表供電之 2 戶以上用電場所,申請合併為 1 個用電場所,按 1 戶裝表計費時,被併入他戶之場所,申請停電拆表,廢止原供電契約。日後如需再個別設戶用電,須按分戶辦理申請。
在以下兩者情況下可申請廢止用電:
1. 表燈(或低壓電力)用戶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過 2 年之復電期限,申請拆表廢止供電契約。日後如需再用電時,須重新申請新設用電。
2. 原已個別裝表供電之 2 戶以上用電場所,申請合併為 1 個用電場所,按 1 戶裝表計費時,被併入他戶之場所,申請停電拆表,廢止原供電契約。日後如需再個別設戶用電,須按分戶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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