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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就保失業給付請領說明(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失業給付
發佈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臨櫃
親自現場辦理
服務內容
就保失業給付請領說明(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申辦資格
請領資格:
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
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4.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失業給付。
給付標準:
(1)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2)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3)另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申辦流程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申請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相關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並至少提供
2次以上求職紀錄
本法第30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作內容。 三、日期。 四、應徵情形。 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應備物品
一、應備書件:
(一)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及
填寫範例
。
(二)
離職證明書
及
參考範例
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五) 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 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二)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作業天數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再)認定傳送勞保局,勞保局於翌日受理,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就業保險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1390、1393
傳真:(02)23215057
地址:10013-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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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就保失業給付更多資訊
離職證明書(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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