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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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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2-23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政府制定菸害防制法,規範未滿18歲者禁止吸菸,違者應接受戒菸教育,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其父母或監護人也應到場。且菸品不得以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菸品,如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及開放式貨架等方式,違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自2007年開始規定菸品須標示警示文字與圖像,希望可以達到警示的作用。

 

 菸品標示
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的文字及標示。菸品包裝應於正反面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35%。製造或輸入者違反,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且須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將連續處罰,違規的菸品將沒入並銷毀。販賣者違反,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菸品廣告
菸品不得以任何形式促銷、廣告,違反者之製造或輸入業者,處新臺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菸品健康警示之標示規範
一、菸品容器正反面積最大外表明顯位置處,應標示同一組別不同樣式之健康警示。
二、長方體之紙菸菸品容器,健康警示應標示於最大外表面接近菸品容器開口之區域。
三、非屬長方體之各類菸品容器,得依附圖(如下方所示)各組健康警示比例,標示於其最大外表正反面任一區域。
四、健康警示之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案等比例直接以彩色印製,使消費者能清楚辨識,且不得
以任何方式修改。
2、菸品容器開啟後,消費者仍能清楚辨識健康警示。
五、紙菸以外之菸品,得以印有消費者能清楚辨識且不易毀損之健康警示標籤,黏貼於其容器上標示之。

菸品健康警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治資訊網---菸害防制策略

 

 菸害防制法最新修訂重點
一、 擴大禁菸場所範圍,包括室內公共場所、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內全面禁止吸菸,違者將罰鍰2千至1萬元。
二、 健康警告標示:除警示文字外,增列六則圖像及戒菸相關資訊的標示,並不得使用低焦油、淡菸(light)、柔和(mild)等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標示。
三、 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並禁止任何人提供菸品給青少年,違者處以新台幣1至5萬元罰鍰。
四、 加強管制販售場所及促銷或廣告:若業者違法進行菸品促銷廣告,罰鍰由新臺幣10-30萬元提高為500-2,500萬元。
五、 修正健康福利捐課徵法源及調漲機制:所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新增用於照顧弱勢團體的社會福利相關用途。

 

 禁菸場所
依照菸害防制法規定一般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學校機關、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政府機關及大眾運輸工具等等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以下將民眾容易混淆的場所整理成表給大家參考:

場所

可否吸菸

馬路邊、騎樓

O

自用住宅

O

開放式陽台

O

半露天式的薑母鴨、小吃攤

(店面外牆超過1/4對外開放者不需禁菸)

O

晚上九點才開始營業的酒吧、視聽歌唱場所

O

餐飲店

(晚上九點前及營業的餐飲店全天都需禁菸)

X

車站、醫院

(院區內無明顯區隔者,服務場所10公尺內禁菸)

X

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如小型商店)

X

3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X

 

資訊來源:菸害防制資訊網

 

  •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問答集
    • doc(234.5 KB)
    • pdf(322.08 KB)
    • odt(49.49 KB)
  • 菸害防制法
  •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 菸害防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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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1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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