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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 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101年7月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由醫師與鑑定人員完成鑑定,再由社會局(處)進行評估,針對符合資格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拿到身心障礙證明後才符合政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補助的申請資格。

◆ 洽辦單位: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應備文件:
(1)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 1吋半身照片3張。
(3) 印章。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
(5) 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 辦理方式:
(1) 一般流程:可指定鑑定醫師。
(2) 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相關附件】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圖

◆ 鑑定及評估流程:
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10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該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鑑定報告後,亦將在10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

◆ 承辦諮詢單位: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相關連結】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
【相關連結】1957福利諮詢專線

 


上述補助及連絡資訊以原機關網站上為主。

類別

[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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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10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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