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長期照顧機構 |
安養機構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住宿式長照機構 |
長期照護型 |
養護型 |
失智照顧型 |
照顧對象 |
罹患長期慢性病需醫護服務之長輩 |
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之長輩,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之長輩 |
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之長輩 |
需他人照顧、無親屬或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長輩 |
身心障礙者 |
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
護理人員配置 |
每照顧15名應配置1名 |
每照顧20名應配置1名 |
每照顧20名應配置1名 |
無特別規定 |
每照顧40名應配置1名
(慢性精神病患為每20名配置1名;失智症者、植物人、重癱及長期臥床等為每15名配置1名) |
每20床至少設置1人;收住收住管路、造廔口、植物人、長期臥床(含重癱)者,每15床應置一人;收住呼吸器依賴個案達四床以上者每10床應置1人 |
照顧或生活服務員配置 |
日間每照顧5名應配置1名,夜間每照顧15名應配置1名 |
日間每照顧8名應配置1名,夜間每照顧25名應配置1名 |
日間每照顧3名應配置1名,夜間每照顧15名應配置1名 |
日間每照顧15名應配置1名,夜間每照顧35名應配置1名 |
1. 重建機構:日間視需要配置,夜間每照顧10~15名應配置1名 (與訓練員合併計算)
2. 照顧機構:日間每照顧3~6名應配置1名,夜間每照顧15名應配置1名 (與教保員及護理人員合併計算) |
每8人應設置1人;收住具行動能力之失智症者每3人應置1人;收住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其與身心障礙者比例不得低於1比20 |
其他配置說明 |
隨時至少配有1名護理人員及1名「我國籍」照顧服務員 |
1. 重建機構:日間每照顧10~15名應配置1名訓練員
2. 照顧機構:日間每照顧3~7名應配置1名教保員 |
隨時⾄少配有1名護理⼈員及1名「我國籍」照顧服務員 |
服務機構名單 |
老人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養護)、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 |
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榮譽國民之家(安養)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查詢 |
住宿式長照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