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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職災導致傷亡,您不可不知的保障有哪些?

更新日期:民國113年8月9日

主要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因應民國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此文依各種情況: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身分者(以下簡稱有災保者)、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無災保者,摘要說明各項職災給付及補助。此文讓您輕鬆了解,一旦遭遇職災時,有哪些權益可以申請。

 

目錄
一. 職災定義
二. 有災保者
三. 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
四. 無災保者
五. 雇主補償

 

一、職災定義

 

以下為概述,詳情請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為準:

  1. 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
  2. 在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包含被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康樂活動等。
  3. 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導致傷害。
  4. 工作時間中如廁、飲水或外出用餐時發生事故。
  5. 因執行職務而導致罹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或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6.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7. 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二、有災保者

 

(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身分者,當職災發生時,可申請以下表格所列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項目 給付保障 給付說明(單位:新臺幣/元)
醫療 醫療給付 補助住院30天內「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
免繳健保「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選用健保給付部分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由被保險人先行墊付費用,再向勞保局申請核退。
傷病 傷病給付 從不能工作第4天起發給至恢復工作的前1日止,前60日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照護補助 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日止,經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按日發給1,200元(不含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之期間)。
失能 失能給付 以下2種給付方式(擇1):
(一)「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者」:依部分、嚴重及完全失能3種程度,給予診斷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50%70%
        + 「眷屬補助」:符合資格之配偶或子女,每一人可加發10%,最多加計20%。
(二)「符合一次金給付條件者」:診斷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 × 依失能等級規定之給付日數(45日-1,800日)
照護補助 失能程度1、2等級之終身無工作能力項目者,自申請日當月起,按月發給13,083元(113年5月起,金額由12,400元調整為13,083元),最長以5年為限。
死亡 死亡給付 有遺屬者,以下3種給付方式(擇1):
(一)「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喪葬津貼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5個月) + 遺屬年金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遺屬每多1人加發10%,最多加發20%)
(二)「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喪葬津貼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5個月) + 遺屬津貼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40個月)
(三)「當序遺屬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喪葬津貼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5個月) + 遺屬一次金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40個月)
無遺屬者:喪葬津貼 (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10個月)
失蹤 失蹤給付 符合<請領資格>之遺屬,可領取被保險人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於每滿3個月給付一次。

【備註】

  1. 關於失能給付標準,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2. 「死亡給付」:若被保險人在領取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家屬可選擇請領「遺屬年金」或「失能一次金扣除已領失能年金總額」。
  3. 「失蹤給付」: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
  4. 發生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例如勞工保險失能年金、遺屬年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等)時,可一併請領,職災年金給付將調整發給。

 

(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

 

除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各項給付之外,職災勞工還可申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器具補助」及「職能復健津貼」,請參閱以下摘要說明:

項目 給付說明(單位:新臺幣/元)
器具補助 最高補助10萬元/年,最多每年補助4項輔具。
職能復健津貼 依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也就是25,250元 × 60% ÷ 30日 = 505元/日,最長以180日為限。

【備註】

  1. 「器具補助」:購買輔具的發票日期需於醫師開立輔具需求證明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職災保護【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民國111年8月】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11年6月】

 

站內相關服務連結:

 

 


 

三、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

 

(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期間,曾從事具「致癌性」或「致病潛伏期長」的特別危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可申請以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項目 給付保障 給付說明(單位:新臺幣/元)
醫療 醫療補助 補助健保「應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最長以5年為限,若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需再進行治療,最多可再延長5年。
失能 失能津貼 退保時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 × 依失能等級規定之給付日數(45日-1,800日)。
※ 若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者,按第1級計算發給。
照護補助 失能程度1、2等級之終身無工作能力項目者,自申請日當月起,每月發給13,083元(113年5月起,金額由12,400元調整為13,083元),最長以5年為限。
死亡 死亡津貼 退保時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45個月
※ 若低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者,按第1級計算發給。

【備註】

  1. 關於失能給付標準,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2. 「死亡津貼」: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能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

 

(二)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

 

除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各項給付之外,職災勞工還可申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器具補助」,請參閱以下摘要說明:

項目 給付說明(單位:新臺幣/元)
器具補助 最高補助10萬元/年,最多每年補助4項輔具。

【備註】

  1. 「器具補助」:購買輔具的發票日期需於醫師開立輔具需求證明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器具補助【資料來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民國111年8月】
>>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人員【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11年3月】

 

 


 

四、無災保者

 

(一) 為受僱勞工,但投保單位未加保

 

項目 說明
適用對象 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適用對象>,但投保單位未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職災保險,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時,仍可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之各項給付。
月投保薪資認定 按「月薪資總額」對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認定其「月投保薪資」,但不高於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若未提供相關薪資資料時,則按分級表第1等級計算。
給付追償 經勞工保險局核發予勞工職災給付後,再令雇主限期繳納金額。

 

(二) 其他未加保勞工

 

未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災致失能或死亡,可申請以下補助項目。

項目 給付保障 給付說明(單位:新臺幣/元)
失能 失能補助 依診斷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除以30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0等級,給付日數330日
照護補助 失能程度1、2等級之終身無工作能力項目者,自申請日當月起,每月發給13,083元(113年5月起,金額由12,400元調整為13,083元),最長以3年為限。
死亡 死亡補助 按死亡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45個月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受僱勞工,但投保單位未申報加保【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11年3月】
>>其他未加保勞工【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11年3月】

 

 


 

五、雇主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一旦遭遇職災導致傷亡,雇主必須負擔補償責任。而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與第9條,勞工在職災治療與休養期間,雇主必須給予公傷病假,不得扣全勤獎金。此外,若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有過失責任,勞工還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3和194條向雇主請求賠償,詳情可參閱<職業災害勞工權益>。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1年9月】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9年6月】
>>勞工請假規則【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