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主要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司法院、各地方政府
不管是收養親戚的子女、配偶與前夫或前妻所生之子女,或是領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皆須要透過法律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本文就帶您來看收養(領養)小孩的流程!
一、收養、寄養、認養及認領說明
項目 |
收養/領養 |
寄養 |
認養 |
認領 |
概述 |
無直系親子血緣的雙方,透過法律認可建立親子關係,替孩童尋找一個永久家庭。 |
因原生家庭短期內無法照顧孩童,孩童暫時被安置在寄養家庭中,待原生家庭解決問題後,孩童即可重回自己的家。 |
定期提供金錢贊助1名或數名貧苦孩童,認養人可藉著書信或探訪與孩子建立關係,但不直接撫養。 |
生父母無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
申請資格 |
1. 養父母年齡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2. 夫妻須共同收養,一方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另一方大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
3. 「近親收養」須為6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5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
1. 寄養父母年滿25歲以上。
2. 具國中以上教育程度。
3. 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4. 家中12歲以下孩童的最多3個。
*詳情請依各縣市寄養家庭規定為準。 |
透過具公信力之社福機構捐款,通常不會規定申請資格,僅需在線上填寫申請資料、選擇捐款方式,即可完成認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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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人、被認領人及利害關係人皆可提出申請。受委託人則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
詳細說明
連結 |
收養 |
寄養家庭服務 |
無 |
認領登記 |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常見問答集【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社會及家庭署,民國103年8月】
二、收養程序
圖片出處: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流程說明圖
收養可分為「近親收養」、「繼親收養」及「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其中「不具一定親屬關係收養」必須委託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辦理媒合,不能以私下約定方式進行收養。此外,如果想收養的孩子是外國籍,則必須先在孩子的母國完成收養程序,確認該國同意收養後,才能向我國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以下為流程說明: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收養流程【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民國111年11月】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流程【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民國107年3月】
>>收養子女【資料來源:司法院,民國108年10月】
三、各縣市服務資源
站內相關服務連結: